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電信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5 日法院層級地方法院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行動電話壹具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