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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О四號

準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蔡世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О四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準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廿四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法 官 蔡 世 祺

   書記官 李 文 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О四號於民國 8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準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