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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七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段景榕金學坪侯水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七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右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00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金 學 坪

                        法 官 侯 水 深

                        書記官 呂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七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