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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五四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李英勇趙子榮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五四號

自訴人
任詩傑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代理人
謝志明律師
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被告
仁雅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丙○○ 男 五十五歲(民國三十七年七月二日生)
被告
優必勝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靜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六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 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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