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89年度自字第62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上開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以89年度自字第6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及免訴在案,茲經原告於本院94年9月28日審理時當庭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被告因89年度自字第62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上開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以89年度自字第6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及免訴在案,茲經原告於本院94年9月28日審理時當庭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