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李英勇趙子榮曾正龍
  • 法定代理人
    甲○○、丙○○、乙○○

  • 被告
    仁雅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優必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五四號 自 訴 人 任詩傑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代 理 人 謝志明律師 郭士功律師 被   告 仁雅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丙○○ 男 五十五歲(民國三十七年七月二日生) 被   告 優必勝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靜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 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六法庭進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曾正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