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五四號 自 訴 人 任詩傑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代 理 人 謝志明律師 郭士功律師 被 告 仁雅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丙○○ 男 五十五歲(民國三十七年七月二日生) 被 告 優必勝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靜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 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六法庭進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曾正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