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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周祖民郭惠玲黃雅君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89年度自字第62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上開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以89年度自字第6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及免訴在案,茲經原告於本院94年9月28日審理時當庭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黃雅君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89年度自字第62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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