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1年度自字第60號
- 自訴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94年2月22日下午4時50分,於本院第19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1年度自字第60號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94年2月22日下午4時50分,於本院第19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