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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五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梁耀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五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繆 璁 律師
選任辯護人
蕭維德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 律師
被告
乙○○ 男 三
選任辯護人
柯君重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俊智 律師
被告
丙○○ 男 五
選任辯護人
柯君重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俊智 律師
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蕭維德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 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鈴茱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彭郁欣 律師
被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徐鈴茱 律師

        彭郁欣 律師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辨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梁 耀 鑌

                     書記官  楊 志 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五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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