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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60號

誹謗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德民孫曉青張筱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1年度自字第60號

自訴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94年2月22日下午4時50分,於本院第19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張筱琪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60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誹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