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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余學淵歐陽漢菁陳嘉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余 學 淵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陳 嘉 琪

                  書記官 林 素 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