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一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一00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丙○○ 男 四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一00號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一00號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一00號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