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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六八號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吳孟良張宇樞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
嚮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高儷玲
法定代理人
高儷玲
被告
甲○○

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一八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 法 官 吳孟良

                        法 官 張宇樞

                        法 官 蘇嘉豐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六八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