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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0八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吳孟良張宇樞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0八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審判長 法 官 吳孟良

                        法 官 張宇樞

                        法 官 蘇嘉豐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0八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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