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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一00號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吳孟良蘇嘉豐張宇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一00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被告
丙○○ 男 四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一00號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孟 良

                     法   官 蘇 嘉 豐

                     法   官 張 宇 樞

                     書 記 官 田 華 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一00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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