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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余學淵陳嘉琪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輔佐人
乙○○ 男 二
選任辯護人
黃福卿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余學淵

                          法 官 陳嘉琪

                          法 官 蔡如琪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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