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六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六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茲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法庭再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六0號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茲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法庭再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