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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六0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周祖民黃雅君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六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茲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法庭再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本件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邱蓮華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六0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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