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四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四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二八二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四六號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二八二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