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6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杜宗憲
- 選任辯護人
- 李紀穎律師
徐宏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4649 號、94年度偵字第9105號),暨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207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杜宗憲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按限制被告之住居,其目的在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以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是以對具保、責付並限制住居之被告,有無繼續限制其住居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而限制出境,依其性質,應為限制住居處分之一,法院是否限制被告出境,其審酌之情形亦同(參見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467 號裁定意旨)。經查:本案被告杜宗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雖經具保,然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減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在案,且被告於本案審理期間仍密集出入境,有被告入出境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㈦第241-246 頁),為確保日後執行程序之進行,應認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必要。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