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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7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興邦林春鈴吳秋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因另案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5年4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吳秋宏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7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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