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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160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林庚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160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議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受處分人徐敏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A3K31968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係身心障礙者,於民國93年12月14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5G─8605號自小客車在臺北市○○街170號之1對面,一時疏忽違反規定未將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擋風玻璃前,致遭拖吊移置,惟身心障礙者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內停車,應屬合法,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得為聲明異議者,僅限於該條例第8條之主管機關所處罰之受處分人,如非受處分人,自不得據以聲明異議;若非受處分人而聲明異議,其法律上之程式即有未合,且尚無從加以補正,管轄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徐敏媛所有之車牌號碼5G─8605號自小客車,於93年12月14日下午3時3分許,停放於臺北市○○街170號之1對面之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0款「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之規定,對於車輛所有人徐敏媛逕行舉發,並依同條第2項後段規定予以拖吊移置,該新臺幣(下同)1200元之罰鍰於同日經領回車輛之人於領回車輛同時繳納完畢,惟嗣本件異議人甲○○對於該處罰不服,先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提出申訴,原處分機關遂以上開車輛確有「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之違規事由,於94年1月31日以北市裁二字第裁22─A3K319682號裁決書裁罰車輛所有人徐敏媛1200元在案,甲○○不服該裁決,於94年2月2日提出書狀而為本件異議之聲明等情,有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檢送之違規查詢表、上開裁決書、聲明異議狀、5G─8605號自小客車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依上揭裁決書之形式以觀,原處分機關裁罰之對象為車輛所有人徐敏媛,僅徐敏媛為受處分人而得對於該裁決為異議之聲明,詎甲○○以其為車輛實際駕駛人為由,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其法律上之程式即有未合,且無從加以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末按汽車駕駛人有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等情形,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汽車所有人依舉發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一編號及住址者,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應到案日期,處罰機關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3項規定處罰該汽車所有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3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足見舉發機關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各款所規定,即因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之汽車駕駛人違規行為,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故若該逕行舉發案件之汽車所有人未到案或逾應到案日期者,處罰機關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3項之規定,直接處罰該汽車所有人;惟倘汽車所有人已依舉發通知單所載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已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等資料者,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不得再就汽車所有人逕予處罰。本件因違規停車而逕行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汽車所有人經舉發單位舉發後,究竟有無依舉發通知單所載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等資料?若然,則原處分機關應否另行通知實際違規駕駛人到案處理,而不得就汽車所有人逕行處罰?上開各節,應由原處分機關予以查明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160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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