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98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甲○○
另案
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本件被告乙○○、甲○○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985號
甲○○
另案
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件被告乙○○、甲○○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