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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61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劉慧芬陳勇松江俊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6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杜宗憲
選任辯護人
李紀穎律師

      徐宏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4649 號、94年度偵字第9105號),暨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207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杜宗憲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按限制被告之住居,其目的在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以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是以對具保、責付並限制住居之被告,有無繼續限制其住居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而限制出境,依其性質,應為限制住居處分之一,法院是否限制被告出境,其審酌之情形亦同(參見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467 號裁定意旨)。經查:本案被告杜宗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雖經具保,然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減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在案,且被告於本案審理期間仍密集出入境,有被告入出境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㈦第241-246 頁),為確保日後執行程序之進行,應認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必要。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6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