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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慧萍林庚棟張永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4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一八條、第一二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張永宏

          書記官 楊灥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9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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