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4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一八條、第一二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