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因另案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 選任辯護人
-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5年4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7號
江鶴鵬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5年4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