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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00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蘇素娥林怡秀官信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90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官信成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00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