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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六八六號

恐嚇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黃程暉賴秀蘭高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六八六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樓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所為之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六八六號裁定,就甲○○被訴公然侮辱罪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恐嚇等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六八六號裁定,就被告所涉恐嚇罪嫌及公然侮辱罪嫌,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被害人撤回告訴,而被告被訴公然侮辱罪嫌部分係告訴乃論之罪,該部分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裁定就被告被訴公然侮辱罪嫌部分,應予撤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十五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高偉文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六八六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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