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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88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88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889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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