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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4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梁耀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4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上午十時於本院第十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40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