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4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上午十時於本院第十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40號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上午十時於本院第十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