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5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1535號
- 異議人
- 甲○○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如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交通違規之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之處罰聲明異議,應以司法書狀,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5日內,將該案卷宗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地方法院交通法庭,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異議人甲○○對於主管機關之裁決不服,未依上開規定向原處分機關即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出異議,而直接向本院提出,其異議顯然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上開辦法第18條前段駁回其異議,由異議人重行向爰裁決機關提出以符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