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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535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1535號

異議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如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交通違規之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之處罰聲明異議,應以司法書狀,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5日內,將該案卷宗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地方法院交通法庭,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異議人甲○○對於主管機關之裁決不服,未依上開規定向原處分機關即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出異議,而直接向本院提出,其異議顯然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上開辦法第18條前段駁回其異議,由異議人重行向爰裁決機關提出以符法律之規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53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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