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01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胡宗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401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羈押於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9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又綽號「太子」之成年男子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而為本件交付存摺、提款卡、密碼之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被告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宗淦

                書記官 張耀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01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