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3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一三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二一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除附表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外,均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