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刑前強制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二七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間至同年十二月間犯連續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八七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五六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六八五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五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