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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郭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4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28日以95年度訴字第167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998、19491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因受刑人前開犯罪時間為「94年11月4日」,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前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無訛後,認聲請人為正當,是減刑如主文所示,併定其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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