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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劉煌基葉力旗劉秀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4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丙○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余文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劉秀君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4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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