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2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74號
2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