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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4號

違反公司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陳勇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2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4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司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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