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 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劉慧芬陳勇松江俊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2 號

                   97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子○○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選任辯護人
徐紹鐘律師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許雅婷律師
選任辯護人
簡榮宗律師
選任辯護人
朱峻賢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癸○○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選任辯護人
徐紹鐘律師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庚○○
選任辯護人
田振慶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邱瑞元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寅○○
即被告
丑○○
即被告
戊○○
即被告
己○○
即被告
壬○○
即被告
辛○○
即被告
丙○○
上八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簡榮宗律師
上八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朱峻賢律師
上八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雅婷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貹岩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雅婷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紀豪鈞
選任辯護人
李詩楷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蕙芬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曾杭皆(CHAN HONT KAI)
選任辯護人
吳啟玄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啟豪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柏如
選任辯護人
林彥苹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定宇
選任辯護人
黃文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均應於五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等不服本院民國98年3 月31日96年度重訴字第102 號、97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各該刑事聲明上訴狀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 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