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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730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730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受處分人
甲○○

           號3樓

上列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二字第裁二二—一AB五四七六○七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又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此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分別規定綦詳。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款所定,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故機車駕駛人亦應依上揭規定為之。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八時四十七許將其所有車牌號碼:FRO—九六二號重型機車停放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之臺北市○○○路○段二一九號前,而該違規事實,為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交通助理員依法採證拍照逕行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一AB五四七六○七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指定應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前到案裁罰,嗣異議人不服,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向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出申訴,並由原處分機關於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以北市裁二字第裁二二—一AB五四七六○七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六百元,異議人於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收受裁決書,並於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聲明異議,有聲明異議狀(見本院卷第三至六頁)、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一AB五四七六○七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暨採證照片(見本院卷第七頁)、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北市裁二字第裁二二—一AB五四七六○七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見本院卷第八頁)、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九頁)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見本院卷第十三頁)等資料在卷可稽。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雖有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八時四十七許將其所有車牌號碼:FRO—九六二號重型機車停放在臺北市○○○路○段二一九號前,惟查該處騎樓地面有以白色油漆繪製之停車基準線,致異議人誤認該處可停放機車,舉發單位猶執意開單處罰,顯不合理,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四、異議人固不諱言有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八時四十七許將伊所有車牌號碼:FRO—九六二號重型機車停放在臺北市○○○路○段二一九號前,惟辯稱該處騎樓地面有以白色油漆繪製之停車基準線,致伊誤認該處可停放機車云云。經查:

㈠臺北市○○○路○段二一九號前確實設有「騎樓、人行道禁止停車」標誌牌,此有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北市停四字第○九六三三四八五五○○號函附現場照片及地圖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十六至三五頁),又該禁止停車標誌設立於該處大樓外側牆面,位置明顯易見,係於長形標牌上繪製紅色圓形禁制標誌,而於紅色圓形禁制標誌下並有雙箭頭之指示線,且載明「騎樓、人行道」等文字,核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相符,依通常人具有之智識及注意能力,並無不能見及認識者,縱該處騎樓地面有繪製白色實線,亦不足以誤導異議人錯認該處可合法停放機車,是認異議人所為辯解,均係卸責之詞,未為足取。

㈡綜上堪認,上揭違規事實已臻明確,異議人空言否認有違規行為,要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異議人違規行為堪以認定,應依法處罰。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於上開時、地,有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處所停車之違規事實應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六百元,於法核無違誤。異議人聲明異議,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73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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