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4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遺棄屍體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民國94年1月14日所犯遺棄屍體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交訴字第10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101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遺棄屍體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查受刑人於94年1月14日因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經本院於96年3月16日以94年度交訴字第10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101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刑事判決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