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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4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吳秋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4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遺棄屍體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民國94年1月14日所犯遺棄屍體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交訴字第10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101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遺棄屍體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查受刑人於94年1月14日因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經本院於96年3月16日以94年度交訴字第10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101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刑事判決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秋宏

   書記官 惠 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4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