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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5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5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1、2、3、4、5、6、8號之罪,均減刑,與編號第7號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第1、2、3、4、5、6、8 號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編號第7號之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 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子榮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5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