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4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28日以95年度訴字第167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998、19491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因受刑人前開犯罪時間為「94年11月4日」,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前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無訛後,認聲請人為正當,是減刑如主文所示,併定其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