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選訴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選訴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乙○○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選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選偵字第7號),提起上訴,經
核其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均未於上訴期間屆滿(96年12
月21日、24日)後20日內即97年1月11日、14日前補提上訴理由
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