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103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103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 96年度偵字第21349號、97年度偵字第7號、第2457號、97年度調偵字第91號),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賴貞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明知無正當理由售予他人金融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者,極有可能遭人利用該等帳戶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可預見金融帳戶被他人利用以遂行其為詐欺犯罪,竟仍容任所出售之金融帳戶可能被利用,造成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6年9月間,在台北縣新店市○○路附近,將如附表所示之3份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以每一帳戶新台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泰」之成年男子,藉以幫助「阿泰」為詐欺取財之犯行。嗣「阿泰」及與其具有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㈠於96年9月2日下午2時24分許,以電話向己○○佯稱渠前於雅虎奇摩網路購物時,因疏忽將自己的金融帳戶變成約定帳戶,帳戶內款項將於今日深夜12時自動轉帳至他人帳戶,要求己○○到附近之自動櫃員機操作,停止轉帳云云,己○○不疑有他,即持自己之郵局、第一銀行提款卡,至設於台北市中正區○○街22號郵局匯款,分別轉帳1萬0601元、2306元共計1萬2907元,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甲○○帳戶內;旋由不詳人士悉數提領一空。㈡由詐騙集團成員,先在MSN帳號<[email protected]>自稱偶是果子的人,散布援交信息與戊○○聊天,嗣自稱偶是果子之人於96年9月2日15時18分許,對戊○○佯稱先匯款至甲○○開設之附表編號三之帳戶內,使戊○○陷於錯誤而將2萬元匯入上開帳戶。㈢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於96年9月2日16時50分許,打電話與丙○○,佯稱丙○○於96年8月17日以930元購物之系統顯示丙○○之帳號誤設為約定帳號,要丙○○至郵局自動提款操作解除約定帳戶,然丙○○發現係詐騙集團手法,乃故意匯入1元至甲○○所開設之附表編號二之帳戶內,而詐取未遂。㈣丁○○、章秀惠、乙○○及王淳弘(以下簡稱丁○○等4人)分別於96年9月2日18時40分(丁○○)、同日19時30分(章秀惠)、同日20時14分(乙○○)、同日20時30分(王淳弘),分別接獲不詳姓名之詐騙集團成員來電佯稱渠等在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有誤,要求渠等前往提款機依照指示修改云云,使丁○○等4人不疑有他,遂依該通詐騙電話之指示,分別至自動櫃員機匯款共3628元(丁○○)、9989元(章秀惠)、2萬8282元(乙○○)、1萬3217元(王淳弘)至上開附表編號一所列甲○○之帳戶內。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開戶銀行 │帳號 │ ├──┼────────────────┼───────┤ │一 │合庫商業銀行六合分行 │0000000000000 │ │ │(設台北縣新店巿三民路2號) │ │ ├──┼────────────────┼───────┤ │二 │永豐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00000000000000│ │ │(設台北縣新店巿中正路290號1樓) │ │ ├──┼────────────────┼───────┤ │三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 │(設台北縣新店巿建國路114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