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216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另案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六三四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告於簡式審判程序中與檢察官達成協商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秋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66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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