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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周占春林柏泓何俏美

上訴人
即原告
三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即被告

上開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97年11月2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5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而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同法第490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業已於民國 97年12月5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即原告三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富公司)設於台北市○○區○○路468巷17弄41號1樓之公司址,並由受僱人代為收受,且於同年12月4日分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三富公司之法定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甲○○,此有本院送達證書3份存卷可稽,是以上訴人至遲應於97年12 月16日前提起上訴,乃其遲至98年1月9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何俏美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515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