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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13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江俊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21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號

          樓

      甲○○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江俊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13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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