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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24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郭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224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更正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

㈠前科部分:被告乙○○前於民國96年間,先後因竊盜案件,經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17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⑵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80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3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開三案接續執行,迄97年4 月2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㈡事實部分:車號9E-6770號自用小貨車非被害人甲○○所有,係被害人甲○○使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10929號
    被   告 乙○○ 女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汐止市○○路35巷16弄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有多次竊盜前科,其甫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罪,經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1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 月、4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經適用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另因竊盜罪,
    復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80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15日,上
    開徒刑接續執行,於97年4 月26日執行完畢。詎乙○○出獄
    後不知悔改,其餘97年5 月7 日13時35分許,行經臺北市○
    ○區○○路3-1 號前停車格時,見甲○○所有之車號9E-677
    0 號自用小貨車停放該處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開
    啟車門後入內搜尋財物,嗣未得手任何財物之際,即為甲○
    ○發現並報警查獲。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乙○○之自白。
  ㈡告訴人甲○○之指訴。
  ㈢車輛照片4張。
二、所犯法調: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之
    竊盜未遂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執行紀錄,惟
    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  漢  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248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