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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95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沈君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495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3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方法,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已有施用毒品前科,及被告犯
    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上開毒品之殘
    渣袋1個,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
    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
    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95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