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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林春鈴姚念慈謝昀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3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楊沛生律師
被告
甲○○ (另案於新店戒治所戒治中)
選任辯護人
連鳳翔律師
被告
丁○○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曾文杞律師
被告
戊○○ (另案於新店戒治所戒治中)
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律師
被告
乙○○ (另案於新店戒治所戒治中)
選任辯護人
黃俊六律師
被告
己○○
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審理期日另候通知,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謝昀璉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4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