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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74號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574號

原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典倫律師
被告
飛鴻企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周
被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號2樓

        曹詩羽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2559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千惠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74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